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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8]1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9-30
实施时间: 1998-9-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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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办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二、 团体福利保险
  三、 独立身子女、少儿两金保险
  四、 少儿终身幸福保险
  五、 婚姻纪念保险
  六、 “为了明天”寿险(99)型
  七、“为了明天”寿险
  八、66鸿运保险(A型)
  九、66鸿运保险(B型)
  十、88鸿利终身保险
  十一、儿童养老金保险
  十二、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十三、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十四、鸿寿养老金保险
  十五、长寿还本保险
  十六、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十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医疗附加保险
  十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二十一、女性安康保险
  二十二、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二十三、附加手术保障保险
  二十四、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二十五、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二十六、计划生育妇女孕产期平安保险
  二十七、住院医疗安全保险
  二十八、医疗手术平安保险
  二十九、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
  三十、麻醉平安保险
  三十一、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附加保险
  三十二、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
  三十三、母婴安康保险
  三十四、节育手术平安保险
  三十五、养老金还本保险
  三十六、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三十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附加总发营销寿险)
  三十八、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三十九、学生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四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附加于团身、团意、总发直销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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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 保寿发[1996]13 1996/8/28
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财税字[1998]12 1998/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