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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房[1996]8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6-4-8
实施时间: 1996-4-8
失效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地方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3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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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其中,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的,应向新区物价部门备案,上浮幅度超过20%的,应向市物价局备案。本市其它地区的评估收费确需上浮的,也按此办法,向所在地区的物价部门备案,但上浮幅度限于20%。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七、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佣金。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九、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论企、事业性质,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或未经备案自行上浮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十、凡与本通知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3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4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6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7 10000以上 0.1
  
附表二、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4
2 101以上至200部分 3
3 201以上至1000部分 2
4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6 5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4
7 10000以上 0.1
  
  附表三、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5以下(含5) 4-8
2 5-20(含20) 8-12
3 20-50(含50) 12-20
4 50以上 20-40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2-15
实施时间: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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