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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房地交[1996]4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6-6-3
实施时间: 1996-6-3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地方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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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产局,市房地产估价所,市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安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产(95)317号文]已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和资质管理事项.目前经审定,获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机构已经公布.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主估机构的管理,规定房地产评估,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本市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种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中凡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无论单独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或整体资产评估中含有房地产评估的)都应取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等级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擅自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由市房地局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规范的评估方法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佑.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照核定待级的业务范围承接评估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规范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业的,其评估报告(成果)无效.市房地局将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估价业务,限期整顿,拒不改正的,降低或取消其机构资质等级.

四、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所评估的项目或评估不规范的项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房地产登记发证,房屋拆迁许可等各种手续.

五、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不允许在两年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中从事估价.房地产估价机构借聘上述专业人员必须订立聘用合同.

六、原市房管局发放的各类房产估价许可证、各类拆迁估价许可证件,自本文发之日起废止.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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