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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7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11-12
实施时间: 1999-1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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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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