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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1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3-15
实施时间: 1999-3-15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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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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