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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0]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0-10-8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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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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