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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11-6
实施时间: 2000-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3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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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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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1年4月18日 +25金币
本政策第三条“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其中“增殖税”应为“增值税”。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 粤国税发[1995] 1995/5/1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7/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浙国税流[2008] 2008/9/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 青国税发[2013] 2014/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开具增值税专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3/7/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渝地税发[2005] 2005/3/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 冀国税发[2012] 2013/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 穗国税函[2008] 2008/11/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 津国税流[2004] 20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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