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协字[1998]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1999-2-8
实施时间: 1999-2-8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33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有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其中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实行脱钩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1993]财会协字第110号)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的规定,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三、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由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具体审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四、事务所收到脱钩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有国有资产的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办理登记时,除应出具批准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建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改建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的事务所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经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8年8月11日 +25金币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第34号令,2006.3.30),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 青地税发[2002] 2002/12/31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甘会协[2011]59 2011/12/2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 鄂地税发[2005] 2006/1/1
关于《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 财协字[2000]13 2000/2/14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07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 2008/6/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 深地税发[2002] 2002/1/2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 云地税二字[200 2001/3/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 鄂地税发[2008] 2008/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 京国税发[2002] 200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