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发字[1999]1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3-12
实施时间: 1999-3-12
失效时间: 2005-4-4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二)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XX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XX基金,应详细阅读X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的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立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
  (三)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 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佣金比率。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4)上述(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六)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
  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
  2.期末基金资产总值
  3.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六、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七、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三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
  一、基金简介
  列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地点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基金财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净收益
  (二)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 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四)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四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
  (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期限。基金持有的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
  (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5]3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4-4
实施时间:2005-4-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2014/11/26
关于修订《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四]--业绩预 股转系统公告[2 2020/2/21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创业板信息披露 2016/5/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 深证上[2020]45 2020/5/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09/12/24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2/17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证监公司字[200 2003/1/6
关于开展2023年度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特色机构信息披露工作 中评协办[2024] 2024/5/13
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22/8/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 深证上[2022]15 20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