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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4-30
实施时间: 1998-4-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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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
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殖,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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