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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国字[1998]16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7-17
实施时间: 1998-7-17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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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我会新近修订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凡属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以及我会和交易所确认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财务报告均需经过审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含同时发行了A股的公司)原则上执行该准则,但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计,下同)、审阅;
  二、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境内、境外审计、审阅。但在上报配股申报材料时,须按我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内审计报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证券监管机构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境外审计报告。
  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公司,不要求进行境外审计、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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