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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4]财会字第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5-19
实施时间: 1994-5-19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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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缴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1994)财会字第0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总后财务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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