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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6]7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2
实施时间: 2006-4-1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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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阿城、双城、五常、巴彦、海林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办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办法》
  《办法》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业管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权利和义务,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业务范围、行业自律组织等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发布实施,必将有利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公正、规范运作,有利于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各级税务机关把党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税收管理工作中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精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税务干部一起学习,使广大税务干部真正领会《办法》的精神。同时做好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可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板或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寻求税务代理。
  二、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比较缓慢,与发达省份比差距较大。针对这一客观现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同时把该管的事切实管好”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要依法支持,加强监管”的指示精神,按照依法、有利于征管的原则,鼓励没有专业办税人员的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项,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专业队伍,善于利用其专业优势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
  三、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办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依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空间,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监管。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做好税务师事务所资格把关、相关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现阶段省以下税务机关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市、地、县(市)税务机关要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黑国税发[2005]103号)精神,在征管部门(处、科、股)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协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做好本地区的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从事涉税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审核资质。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检查不合格、年检中被收回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不能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我省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05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通知》(黑国税函[2006]4号)为准。凡不在通知名单中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
  (四)对不能公正执业、诚信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查明情况及时反馈省局,由省局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只有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绝没有干预税务师事务所规范运作和插手事务所人、财、物等内部事务的权力,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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