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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7
实施时间: 2006-1-1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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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总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一般按年度进行,分为三个阶段:初评、案头分析、实地核查。
  初评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主要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
  案头分析、实地核查注重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税务审计方法,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涉税信息,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对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在其办理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0日内完成纳税评估。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评估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如果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次或跨年完成,第一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可进行预评估,合同或协议全部完成后进行纳税评估。

  二、初评
  (一)初评对象。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初评时间。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束后至5月31日的期间内完成。
  (三)初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掌握的资料:
  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跨国业务往来申报表。跨国业务往来申报表包括:购销情况申报表、融通资金申报表、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申报表、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要指取消部分税务审批事项后,为确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进行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税前列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而要求企业附报的资料。
  (四)初评要求。
  1、各项申报资料及时性、完整性审核:
  (1)是否按期申报;
  (2)各项申报和附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据填写完整性,勾稽关系以及适用税目、税率准确性的审核:
  (1)申报表主表、附表、财务报表等各表内项目和表间项目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适用税目、税率及各项计算是否正确;
  (3)经济类型、经济行业、开业时间、外资区域等填报是否正确;
  (4)获利年度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5)本年度是否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
  (6)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7)已预缴税款与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8)总分支机构是否合并申报纳税;
  (9)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情况有无较大出入等。
  3、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中列明的涉税调整项目审核:
  是否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中列明的涉税调整项目对相应纳税项目做出调整,或做出说明。
  (五)初评方法及处理。
  1、计算机自动审核。
  2、纳税评估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简称《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第1—12项、25项逐项评估。
  当第1-12项出现否定回答时,应与企业约谈并要求其按期补正。当第25项“是否调整”出现否定回答时,应在案头分析阶段重点审核相应项目。

  三、案头分析
  案头分析主要针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差异而导致的纳税调整项目、取消税务审批项目,以及重点企业进行审核分析。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束至11月底前完成。
  (一)纳税调整项目和取消税务审批项目的案头分析
  1、分析对象。参加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所有企业。
  2、分析要求。在初评资料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两方面的审核:
  (1)纳税调整项目审核。具体包括限定列支项目是否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予列支项目是否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不同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取消税务审批项目审核。具体包括附送资料的内容是否与纳税申报中相应事项的处理一致;相应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3、分析方法。
  对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主要依据《纳税评估主要调整项目和调整依据对照表》,审核相应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栏目的合法性、准确性。对取消税务审批项目的审核主要依据案头资料,审核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二)重点企业的案头分析
  对以下重点企业,除对纳税调整项目、取消税务审批项目进行案头分析外,还应运用税务审计方法和手段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1、分析对象。重点税源监控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亏损两年或两年以上);税负长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或税负变动异常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法定减免税期结束后利润发生陡降或突变亏损的企业;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向非居民支付较大款项的企业;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2、分析资料。包括初评资料;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存储的企业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各类相关信息;省局每年公布的全省分行业财务指标及本地区的分行业财务指标;全国、全省、本地区每年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其他部门公布的经济信息等。
  3、分析方法。采用分析性复核查核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及相应的财务报表项目,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疑点。实际评估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达到目标的以下分析方法之一,也可采用多种分析方法的组合:
  (1)趋势分析法。对纳税人连续若干期的分析项目数额进行比较,得出其金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确定其数额变动趋势,评估其是否变动异常。趋势分析一般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趋势线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费用趋势线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和管理费用趋势线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和财务费用趋势线比较等。
  (2)结构分析法。通过小项分析项目占大项分析项目百分比的分析,评估项目总体内部结构变动情况是否异常。结构百分比一般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与总资产(或权益+负债总额)的结构比例、利润表各项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比例、管理费用各项目与管理费用总额的结构比例、营业费用各项目与营业费用总额的结构比例、财务费用各项目与财务费用总额的比例等。对于兼有多种产品的企业、内外销的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和总、子公司企业,还可进行各产品之间、内外销之间、各营业机构之间、各子公司之间的结构比率分析。
  (3)比率分析法。对分析项目中彼此相关的一个项目与另一个项目相比所得的值(比率)进行比较分析,评估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否异常。
  (4)比较法。将分析项目金额与既定标准(期望值或行业平均指标)相比较,评估是否存在异常差异。
  运用各种分析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纵向历史数据对比、横向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数据对比。
  (三)案头分析处理
  在案头分析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可就分析中发现的问题、疑点约请纳税人说明或提供证明资料。经案头分析后,不需进入实地核查的,及时转入评定处理。
  案头分析中发现的问题、疑点,不便进行约谈、举证或者通过约谈、举证仍然无法澄清的,以及对取消税务审批项目税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进一步了解确认的,可深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要充分运用税务审计技术,使用规范的实地核查工作底稿,采用统计抽样方法,对企业进行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测试与评价、对相关数据进一步分析性复核,并在其间建立严密的逻辑关系,对企业税收风险做出分析与评价,对其涉税事项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
  (一)对企业会计制度和内部制度控制测试与评价
  对企业会计制度和内部制度控制进行检测,据此判断企业产生的财务数据及纳税数据的可靠性及正确性,鉴别在财务资料及纳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的类型及领域,进而作为确定审计重点项目的依据和后续的确定性税务审计的依据。
  1、对企业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测试分析方法
  (1)详细调查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主要是与财务会计数据和纳税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有直接关系的部分。
  (2)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的项目主要有:哪些会计处理项目和事项使用的会计原则与税务原则有差异并最终会导致税务调整;哪些业务环节由于会计制度不健全或没有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会导致不足以信赖,以及可能发生的差错类型;哪些会计处理程序及内部控制程序可以考虑信赖并进行遵行性测试,对其实施遵行性测试是否适当。
  (3)实施遵行性测试。实施遵行性测试程序仅限于初步评估拟依赖的会计处理及内部控制程序。测试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判断该业务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制度或控制措施;二是判断执行会计处理程序及内部控制措施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及记录在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估算或计价、分类、截止期、过帐与汇总、税项申报方面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实施遵行性测试程序一般采用属性抽样方法进行测试。
  2、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
  根据对企业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分析、评估、测试的结果对各审计项目数额的可信程度进行评价,并判断可能的错误或舞弊的类型,以及可能出现在哪些领域,对后续审计程序的影响。一般分为:
  (1)高信赖程度,税务人员可以较多依赖、利用企业会计制度,相应减少确定性审计程序的数量和范围;
  (2)中信赖程度,税务人员要扩大遵行性测试的范围或扩大抽样样本量或者增加对审计项目的确定性测试量;
  (3)低信赖程度,税务人员应扩大对经济业务和财务报表项目的确定性审计范围和数量;
  (4)不足于信赖,税务人员应直接采用确定性查核程序加以重点审计。
  (二)进一步分析性复核
  对案头分析中的疑点或重点,在实地核查中进一步使用分析性复核进行查核。在实地核查的分析性复核要选择适当的具体分析方法、评价分析性复核的资料、估计期望值、实施分析性复核并记录分析结果,从而确定对后续审计程序的影响。可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1、在实地核查准备阶段,该项目经进一步分析性复核被判定为无异常的,可以作为非重点审计项目;该项目被判定为有异常时,可以作为重点审计项目。
  2、在实地核查实施阶段,该项目经进一步分析性复核被判定为无异常的,可以缩小确定性审计的范围;该项目被判定为有异常时,则扩大确定性审计的范围或者改为详细审计。
  (三)统计抽样方法的运用
  对案头分析的重点、疑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时,可采用统计抽样方法在项目总体中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核查,并根据结论推论出项目总体情况。统计抽样适用领域是:遵行性测试适用属性抽样,判断在诸多的业务事项中,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是否有效达到控制的目的;确定性审计适用变量抽样,判断在诸多的项目中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的编制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是税务人员执行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查核程序和作出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包括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两种类型。工作记录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目的明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获取类型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以保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实地核查工作底稿使用税务审计工作底稿,不再制定新的格式。
  税务人员应将实地核查的有关情况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转入评定处理。

  五、评定处理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处理:
  (一)未发现疑点、问题,或者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被排除且不需要做出纳税调整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意见栏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二)发现疑点或问题,发出约谈建议后,企业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意见栏注明 “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并在调整栏填写调整项目、估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估计补交税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意见栏注明存在的问题、拟移送的部门,并填写《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格式见苏国税发[2004]227号),注明“转交反避税或稽查部门”的意见。
  1、企业拒绝税务人员约谈建议、实地核查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2、发现企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
  3、发现企业涉嫌避税的。
  (四)税务人员在对企业纳税评估中发现其经营管理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的,可向企业出具《管理建议书》。
  
  六、年度统计与上报
  各省辖市局应按年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情况做出统计汇总与分析,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并就本年度纳税评估开展情况、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加强税务管理的建议等内容撰写分析报告,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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