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税发[2006]11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6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8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信息中心:
  为切实落实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提高税源税户监控水平,经研究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纳税人属地管理工作
  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由市局指定外,其他纳税人均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分)局必须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分工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
  二、调整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自7月1日起,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含相应税种认定工作)不再纳入“办税全市通”范围,纳税人上述涉税事项由其主管区(县、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7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尊重历史,逐步调整的原则,暂仍由原区(县、分)局管辖,由市局统一安排调整。
  1、设立登记。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域内的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应告知其办理登记的所在区(县)局办税服务厅。
  2、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由主管区(县、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中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涉及主管局调整的,按照市局征管分工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3、特殊情况的处理。直属税务分局、白下区局管辖的企业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工作暂由市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管辖的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工作暂由栖霞区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
  三、规范国地税联办登记资料传递工作
  7月1日起,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资料实行点对点传递,即在所属地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之间传递。其中:
  1、市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属于白下区局管辖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由市局办税服务厅及时交白下区局,由白下区局传递给地税白下分局。白下区局对接收的地税白下分局传递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应进行分类处理,个体纳税人的登记资料由白下区局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企业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应传递至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2、市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传递到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所在区局,由该区局再传递给地税分局。地税分局传递来的应由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区局办税服务厅接收后应传递给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录入工作。
  3、栖霞区局受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管辖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由栖霞区局负责传递给地税栖霞分局。
  四、加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管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与纳税人税种认定、申报征收等紧密相关,为确保登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对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单位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在受理登记时,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填内容,并与纳税人报送的附件核对,确保一致。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岗应当场通知其补报或重新填报。
  2、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必须依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资料上载明的内容全部录入,不得擅自删减或增加。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必须保持核心内容的完整录入。
  3、税务登记岗在录入生产经营地址时,必须录入完整的地址:XX区(县)XX(乡、镇)XX街(村)XX号。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上未写明所属区(县)的,也应当加注。相应所属县局、所属股所、所属金库、管理域等字段必须与所属地一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2015/5/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冀国税函[2007] 2007/8/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地税 舟地税函[2006] 2006/6/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粤地税函[2007] 2007/6/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桂地税发[2007] 2007/7/1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7] 2008/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粤国税函[2004] 2004/4/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罗湖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 深地税告[2007] 2007/3/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 豫国税函[2008] 200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