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06]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6-15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208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在“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3 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 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7年1月26日
员工辞工必须在辞工当日拿工资,是什么法律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浙地税发[2005] 2006/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深地税发[2008] 2008/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 沪财企[2008]5号 2008/1/29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 冀国资字[2006] 2006/8/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单位人 桂财库[2000]16 2000/10/17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 云地税二字[200 2004/3/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企业 沪财企一[2002] 2002/4/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 苏国税函[2009] 2009/1/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将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财政统发工 甬财政库[2004] 2005/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 鲁地税发[2005]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