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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注册税务师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业务管理制度
发文文号: 大注税协发[2005]14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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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中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作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办法》和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开展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的涉税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
  按照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从事2006年《办法》规定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且要有五名以上(合伙所三名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正常,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合格。具体名单见大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公告。
  二、鉴证的业务范围。
  需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办法》中规定的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经济签证证明的相关项目。
  三、鉴证的工作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纳税人委托为其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工作程序如下。
  1、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委托协议;
  2、事务所委派执业注册税务师制定经济鉴证工作的工作计划;
  3、执业注册税务师具体实施经济鉴证工作,规范制作工作底稿;
  4、事务所对工作底稿和经济鉴证情况实行三级复核;
  5、事务所按规范格式以正式文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送交委托人,委托人签收报送税务机关。
  如果纳税人委托事务所代为办理企业财产损失的申报工作,税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的全部须申报的财产损失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出具财产损失审核专项报告,按税务代理工作中的相关规程进行代理服务。
  6、鉴证工作全部结束后,事务所于每年4月30日前将鉴证结果汇总(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到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四、鉴证的职业规范和自律要求。
  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出具鉴证证明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及税收文件为依据,在出具鉴证证明时必须保持高度认真负责精神,所提出的判断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所形成的经济鉴证证明,须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在经济鉴证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人允许或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漏给第三者。
  3、 执业注册税务师执行经济鉴证时必须进行实地审计,包括运用核对、查询、复核、观察、盘点、函证、分析、报告等方法,取得确实证据。
  4、 执业注册税务师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予以拒绝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并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对需要经济鉴证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
  (三)委托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
  5、 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实施审查鉴证过程中必须制作工作底稿并做出相应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取得确实证据。工作底稿应当列入税务师事务所档案(工作底稿的种类见附件3)。
  6、 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其内容包括:委托单位、鉴证年度、鉴证内容、鉴证人员、鉴证依据、鉴证结果、所属主管国、地税机关及鉴证时间等。财产损失鉴证证明应由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经济鉴证证明规范格式见附件2)。
  7、 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各一份。
  8、经济鉴证业务的收费标准按大价发[1996]4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事务所不得随意压价或提高收费标准。
  9、执业注册税务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按情节轻重,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自律要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提请税务机关取消鉴证资格的惩戒。
  10、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虚假鉴证证明的提请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进行处罚并提请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11、 执业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合谋,故意出具虚假鉴证证明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汇总表;
     2、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规范格式;
     3、工作底稿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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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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