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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6]6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7
实施时间: 2006-6-7
失效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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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行为,满足CTAIS2.0建立亏损企业台账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前需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范围
  1.从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2.亏损年度已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可不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但应提供《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经济鉴证证明内容
  1.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
  2.中介机构应对需要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的项目进行审查,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制作工作底稿,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经济鉴证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纳税人申报收入总额、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纳税人已申报亏损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包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对外投资分利、企业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等);
  第三,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准确(包括调整项目、政策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第四,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备案的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等;
  第五,税务机关检查查补(退)所得额是否作调整;
  第六,综合评价。
  3.对涉及几个年度亏损的,可在一份报告中分年度说明。
  4.中介机构在出具年度亏损鉴证报告的同时,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表样附后)。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操作规程
  1.纳税人申报亏损信息的删除
  对纳税人申报的本年度亏损,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由市局对CTAIS2.0[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自动生成的纳税人当年申报亏损的信息予以删除(对此模块当年亏损信息的删除,并不改变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申报的亏损数额)。
  2.纳税人报送资料
  对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季度或年度)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亏损信息进行设置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纳税人报送经济鉴证证明的当时,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根据《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写《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办税服务厅根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
  办税服务厅根据《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录入CTAIS2.0[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弥补2001年至2005年亏损的纳税人使用)盈利年度第2栏录入该模块 “盈利(亏损)额”,亏损年度第1栏录入该模块 “盈利(亏损)额”。
  《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弥补2006年及以后亏损的纳税人使用)只录入“年度”和“盈利(亏损)额(第一年)”两栏。(“年度”为发生亏损年度,“盈利[亏损]额[第一年]”为亏损年度亏损额)
  4.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亏损信息设置后,再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由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对其亏损信息做好设置的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亏损期限内,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鉴证证明,可直接申报税前弥补亏损。
  四、其他
  1.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申报的亏损进行鉴证,税务机关和人员不得干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前弥补亏损需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要求,并向其说明申报弥补亏损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并及时准确的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不能因亏损信息的设置影响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亏损企业的征收管理,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纳税人,以及连续多年亏损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掌握亏损的真实原因,对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1.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
    2.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填表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2
实施时间:20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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