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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2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5-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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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征管资料保管期限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075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局纳税户数较多、保管的地方空间有限等客观原因,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同意你局将“纳税申报”类资料划入中期保管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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