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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75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4-12-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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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的开具和管理
  (一)企业申请开具的时间
  诺基亚首信应于货物报关进口的30日内(以报关进口日期为准)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
  (二)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代理进口协议:每年1月30日前诺基亚首信应将其在海关备案的年度进口料件计划按照需要申请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的分公司使用情况分别签定代理进口协议(包括数量、品种、金额等项内容)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如有变动应于30日内报送变动情况。
  2、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4、《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纸质一式四份及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统计表电子软盘。
  (三)《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的审核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的内容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进料加工手册进行核对,对核对无误的,在《代理进口料件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在《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上加盖“已开具代理进口证明”章。
  2、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签发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第一、四联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返给诺基亚首信(其中第一联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由诺基亚首信转交分公司);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第二联寄送至主管分公司退税的国税机关;其他资料受理机关留存归档。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和管理
  (一)企业申请开具的时间
  诺基亚首信应于货物报关出口的30日内(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每年1月30日前诺基亚首信应将其年度出口计划按照需要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分公司出口情况分别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如有变动应于30日内报送变动情况。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复印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软盘;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复印件(可定期提供)。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企业的申报软盘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复印件上加盖“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章。
  2、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第一、三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返给诺基亚首信(其中第一联和报关单、核销单原件由诺基亚首信转交分公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第二联及其他资料受理机关留存归档。
  3、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三、对开具证明的后续管理
  每年清算期,诺基亚首信应对全年双代理证明开具的情况进行清理,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进、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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