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7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CTAIS功能升级以前,系统内无法自动实现欠税抵减,目前可以采取调帐的方法,实现减少欠税余额。具体操作由计统科会计核算岗人员,依据税务所或相关科室转来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见附件)开具《调帐凭证》,通过“错帐更正处理”模块,按照抵减欠税数额冲减相应应征税款。
  二、如果抵减的是呆帐税款(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征收所首先要对呆帐税款进行开票,形成应征税款后方能抵减。
  三、由于目前CTAIS不支持单笔欠税的分次开票操作,当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小于单笔欠税税额时,暂不做处理,待系统功能升级后再进行抵减。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 京国税发[2004] 2005/12/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京国税发[2004] 2004/11/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 豫国税函[2004] 2004/2/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 京财会[2009]26 2009/11/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 湘地税函[2000] 2000/9/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京残工委[2006] 2006/7/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 京地税检[2007] 2007/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 闽国税函[2004] 2004/1/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告知税务行 京国税函[2004] 200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