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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8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5-15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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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一道“过滤网”,它对税务机关是一种预警机制,对纳税人是一种纠错机制。今年是全省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第一年,改革后将原来的纳税人年度申报与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合二为一,汇算清缴期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延伸,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十分关键。
  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认真学习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和本地区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立即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要与纳税检查和反避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评估发现的疑点企业要转入日常检查或交由稽查部门处理。今年各地应先推行以涉及面广、政策明确、评估难度低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后续管理事项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估,同时选择2-3个重点行业,按照本通知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为使纳税评估工作更有针对性,更有实效,各地要以创新精神、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延伸检查、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㈠ 纳税评估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并注重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项目、数据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税率及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税务机关登记的亏损弥补、收入时间性差异、广告费、开办费、技术开发费抵扣、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等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属相关报批资料,如申请各项减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抵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二) 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纳税申报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案头分析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
  ⑴ 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⑵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
  ⑶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
  ⑷ 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企业;
  ⑸ 连续三年以上申报纳税亏损的企业;
  ⑹ 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的企业;
  ⑺ 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企业;
  ⑻ 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
  ⑼ 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2、案头分析方法。应充分运用本通知所列的指标以及《办法》中的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 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源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 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对有疑问的企业要转入日常检查,对一般性违章依据《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三、纳税评估指标及功能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分析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实现前,现阶段省局设定7个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如下,各地要围绕这7个指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1、所得税负担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指标功能:该指标即通常所说的所得税税负。该指标反映一个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情况,是纳税评估重要指标之一,如果该指标值与同行业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或处于减免税期,应运用其他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利润表》。
  2、所得税变动率与利润变动率比值=(评估期所得税变动率/评估期利润变动率)×100%.评估期所得税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额-基期所得税额)/基期所得税额] ×100%.评估期利润变动率=[(评估期利润总额-基期利润总额)/基期利润总额] ×100%.指标功能:该指标反映所得税变动与利润变动的配比关系。正常情况下,企业利润增长必然引起所得税的增长,二者是同比同向的。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利润表》。
  3、毛利率={[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 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100%.指标功能:毛利率是企业主营业务纳税贡献的最初基础,没有足够大的毛利率便不能盈利,如果该指标值与同行业对比相差(低于同行业)较大,应结合其他指标进一步进行分析。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附表》。
  4、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基期销售(营业)收入}×100%.指标功能: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隐瞒收入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附表》。
  5、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基期销售(营业)成本]/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100%.指标功能: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
  6、期间费用变动率=[(评估期期间费用-基期期间费用)/ 基期期间费用]×100%.指标功能:如果期间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期间费用问题。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
  7、成本费用率=(评估期期间费用/评估期成本费用)×100%.指标功能: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期间费用开支的合理性。与预警值相比较,如果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支期间费用问题。
  数据来源:取自《纳税申报表》。
  四、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
  所得税管理部门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预警值由地级市局确定,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域、生产经营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在纳税评估指标运用中,除本通知“三”中所列纳税评估指标及使用方法外,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在具体对某些行业企业的评估中,可根据实际延伸采用《办法》所列的指标,使纳税评估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
  五、为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总结交流经验,相互促进,省局拟定下半年对纳税评估进行培训,并进行地区间交流。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于10月底前把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情况,连同《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见附件)书面报省局。
  附件:  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纳税评估及后续管理情况统计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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