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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6]1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8
实施时间: 2006-3-8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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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城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无原值计税价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标准低、修正系数过于简单的问题,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现将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核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的变化
  明确了”单独地下建筑不适用此办法”。
  (二)调整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方法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变为: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
  其中:
  1.房产重置成本的确定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2.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
  3.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
  将原核定办法中根据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确定应税无原值房产的土地等级的办法,改变为根据房产用途和所处位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四类十级)”,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根据房产用途和土地级别,对照《区位调整系数表》,确定区位调整系数。
  (三)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办法,并考虑房产的特殊性,进行单独核定。
  二、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以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各局应按照《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修订)》,在2006年3月31日前对所有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进行重新核定。
  
  附件: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二ОО六年三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单独的地下建筑及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
  第四条 房屋用途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房屋结构的确定
  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第七条 房产重置成本的求取
  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附件1)。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房屋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
  第八条 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见《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附件2)。
  当计算成新率小于30%时,按30%核定成新率。
  第九条 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坐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根据房产用途和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按照《区位调整系数表》(附件4),确定区位调整系数。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标准值、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本办法中所应用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将随着北京市基准地价的修订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综合多种用途的特殊房产,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单独核定的房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办法,并考虑房产的特殊性,进行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附件6),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附件7)。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
  附件2: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
  附件3: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
  附件4:区位调整系数表
  附件5: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
  附件6:《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
  附件7: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见附件)

相关附件: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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