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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6]8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5
实施时间: 2006-3-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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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在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中,对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工商登记无注册资金一项的分支机构无法认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劳务,可申请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分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分公司,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三)总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证明材料;
  (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八)自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九)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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