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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法规类型: 评估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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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1999年6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订业务约定书行为。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变迁、评估行业的发展和评估业务的扩展,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日益成为评估行业风险主体,评估业务中新的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也随之增加,原有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已经不适应评估业务发展需要。为促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高风险意识,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界定评估业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需要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相关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各国评估界及相关评估准则中对业务约定书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没有对业务约定书进行规定。但在《欧洲评估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指南》中对业务约定书有专门规定。这种差异体现了各国评估准则体系设计思想的差异,并不影响业务约定书及其规范的重要性。
  二、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标要求,确定了业务约定书准则起草项目组。起草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收集与业务约定书准则制定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准则资料,审计、律师行业的合同、协议书资料。
  (二)项目组先后在厦门、杭州、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多次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相关行业专家意见,举行6次中小规模论证会。
  (三)项目组根据准则应当解决的问题,参照其他准则体例,拟订了业务约定书准则的基本结构。项目组先后八易其稿,于2006年2月提交准则送审稿。
  (四)2006年3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组织专家对准则送审稿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五)2006年3月,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和部分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进行修改,并就修改过程中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中评协组织项目组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进行最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指导思想
  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以合同法为基础,重点考虑评估业务特点对业务约定书的影响。业务约定书的实质是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合同法是针对所有合同的综合性法律,征求意见稿重点结合评估行业特点,在合同法基础上,对评估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合同法中有相应规定的,除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外,基本上不再重复。
  (二)参考国内其他行业相关准则的制定经验,谨慎地借鉴国外准则中对业务协议、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防止约定不足、约定过度和约定不当。既要注重保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也要兼顾维护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文语气应当恰当,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和让委托方反感的术语和语气,同时也要有防止评估报告误用的约定。
  (四)注重与已发布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中的其他评估准则的衔接,特别注重与评估程序准则的衔接。
  四、征求意见稿的定位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划,业务约定书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程序性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准则体系中的定位参见附图: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业务约定书准则对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环节从评估行业角度提出具体要求,对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签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规定,以达到程序性准则从程序上规范执业、防范风险的目的。征求意见稿未对业务约定书的形式、格式做出规定,今后可以根据需要由行业协会根据本准则推荐业务约定书参考范本。
  五、征求意见稿基本结构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和“附则”,共7章30条。设计结构时主要考虑了准则体例以及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法中已有相关规定的,除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外,准则中不再过多重复。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为便于理解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名称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专家提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委托合同”概念。考虑到评估行业一直沿用“业务约定书”的用法,相关行业如审计行业也使用业务约定书概念,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业务约定书”一词。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规范主体
  业务约定书应当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用于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责任主体应当是评估机构而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根据准则行文惯例,往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起草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权衡后,在征求意见稿表述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体。根据基本准则附则中的要求,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评估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应当扩大到评估机构,即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承担业务约定书签订、履行等相关行为中的责任。
  (三)关于“评估报告类型”的相关表述
  本准则中使用了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方式、评估报告使用方式等概念,目前现有准则中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出相关规定。这些概念是国外评估行业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的重要内容,对于控制业务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十分重要。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评估报告准则也在起草。本征求意见稿目前暂时保留了“评估报告类型”等概念,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中评协将根据评估行业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这些概念的接受程度,在业务约定书准则、评估程序准则和评估报告准则中统一采用或放弃这些概念。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协调
  征求意见稿遵守了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符合合同法基本精神。
  征求意见稿遵守了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基本准则的协调。
  征求意见稿与程序准则在业务约定书中止方面实现协调,与程序准则相互配合。
  七、需要重点征求意见的内容
  本次起草工作中,为解决评估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新理论,并建立了相应规范制度。这些内容是起草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也是本次征求意见工作中需要重点征求意见的内容,希望予以重点关注。
  (一)关于业务约定书的基本要素
  业务约定书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第十一条),这些要素是业务约定书作为一种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合同应当具有的内容。
  请关注所列示的基本要素是否适当。
  (二)关于评估对象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指出,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第十四条)。这一规定目的是引导注册资产评估师重视对评估对象的认识和理解,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归纳,以改变实践中多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区分评估对象与评估对象表现形式、评估范围,或以评估范围描述替代评估对象说明的现象。
  请关注这一表述是否能够为评估行业所接受。
  (三)关于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内涵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第十七条)。这一要求借鉴国外评估准则的规定,引入了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念,将评估报告使用范围限定在委托方和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请关注这一规定是否能够为评估行业所接受,实践中明确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存在哪些问题。
  (四)关于业务约定书标准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评估业务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可作为业务约定书的标准条款(第十七至二十二条)。
  请关注是否能够为签约双方所接受,是否有其他重要内容未纳入。
  (五)关于业务约定书的终止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评估业务(第二十一条)。
  审计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国评估行业长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评估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给出一定的评估结论,因此不存在不发表价值意见的可能和需要。在评估行业不断发展,业务领域不断开拓,委托方要求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等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委托方限制评估机构到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资产勘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执行业务、出具评估报告不仅增大了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且有可能对公共利益或相关当事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做出专业判断,必要时可能需要中止或终止业务约定书。但在我国目前评估立法滞后于准则制定的情况下,现行评估法规和相关制度安排中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定情况下中止或终止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业务约定书中止和终止没有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无评估立法支持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将其列为应当约定的内容,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可能的中止或终止行为提供依据。
  请重点分析这一做法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有无其他建议。
  (六)关于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约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二条)。这一要求主要是体现专业性服务的特点和对评估准则的重视。
  请关注这一要求是否适当。
  (七)关于补充约定和重新约定
  征求意见稿将补充约定和重新约定的情况分为“可以”的情况和“应当”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一般规定基础上,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明确规定某些重要业务要素发生变化,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请关注这一规定是否适当。
  附图: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


  注:本图指导意见体系中的企业价值为《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准则体系规划,将在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完善后,上升为《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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