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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法规类型: 评估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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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签约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得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权委托评估。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和委托方共同签订。
  业务约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归入工作底稿。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签约双方名称;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七)评估报告类型;
  (八)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九)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二)签约时间。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委托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评估目的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四条 不同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以恰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简要说明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性。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 委托方是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将评估报告及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注册资产评估师许可,委托方不得将评估报告及内容在公开媒体上披露。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果委托方不是资产占有方,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占有方之间的协调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当按约定的评估服务费总额、时间和方式支付评估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终止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评估业务的执行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第二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报告类型发生变化,或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业务约定书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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