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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8
实施时间: 2006-2-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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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不发):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注册税务师行业日益发挥着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降低了征纳成本,减少了税收风险。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关键。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支持,规范发展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责任。为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力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税、护税,服务国家、服务纳税人的作用。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的双重职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绝不能把它看成可有可无,更不能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要切实把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总要求,保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正确发展方向。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 “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给予受理和重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积极主动地关心税务中介服务事业发展。
    (二)拓展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我国目前的税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复杂,而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较严重,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够高,造成税款流失,庞大的纳税人群体与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较好地解决当前的矛盾,既要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能,又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的办税力量,形成内外共治的局面。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已步入较为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成为一支具有专业素质和有一定规模的队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积极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执业环境。各地应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除了已经开展的一般性代理业务给予受理和重视外,对涉税鉴证业务也要逐步推开。对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规定,首先是实行准入制,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二是资质等级制,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担不同的业务。现阶段,可把以下事项作为涉税鉴证业务拓展: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鉴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套相应的执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能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的前提下,有选择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政策信息和培训等服务。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企业,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对于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程等,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有效途径及时提供,以利于本行业的指导。对于有难度的政策法规,税务部门可组织注册税务师参加培训,使之能更快更好地掌握。


    二、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监管
    针对近两年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较快,同时存在竞争无序、素质不高的状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取得合法资格方可执业,否则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代理的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应由注册税务师发起,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设立,对“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促进依法、诚信执业。“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税务师事务所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业,决不能为了谋取利益从事违规违法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克服在监管中存在的“不愿管”、“不好管”、“不用管”等错误思想,加强指导、监督,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执业。
   (三)在规范和执业质量上要严格把关。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强化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业务规程、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质量。
    1,建立健全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核要求和审核重点,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2,对执业质量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不断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压价竞争、降低质量等行为。
    3,强化法律责任,增强行业责任风险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指导、监督其规范发展。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对全省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在省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市、县(区、市)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处(科、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业务上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指导。除了要加强日常管理外,对于需共同管理的事务,国、地税两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则上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参与。各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职责是:了解掌握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为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创造条件;负责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开展年检的有关工作;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准入管理、等级划分和有关社会公告事宜;协助做好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和违章违纪案件查处的有关工作;协助举报案件的调查工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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