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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调[2025]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11-28
实施时间: 2025-1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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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相关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普惠性幼儿园重要组成部分。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学前教育法》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普惠可及,减轻家庭育儿成本,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根据《学前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大班、中班、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不高于700元/生·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收费标准抄送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
  三、各区要结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收费标准,根据区域情况,科学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方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幼儿园健康发展。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规定可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接受的财政补助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包括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不得分配或转移办园结余。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退费规则、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各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落实国家和我市幼儿园有关资助与减免等政策。
  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大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与我市学前教育大班保育教育费减免政策同步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班、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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