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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02号提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财办案[2024]2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6-19
实施时间: 2024-6-1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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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王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中评标专家管理问题的提案》(第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财政事项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业务量增加,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评审专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不熟、专业不专、责任心不强,一些评审专家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按评标办法评审、出现问题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甚至个别专家以废标相要挟索要高额评审费,泄露评标信息、与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完善和全面规定。2016年,财政部重新修订出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近年来,我厅先后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2号)等制度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一是实行评审专家属地化管理。按照"省级建库、市级管理、全省使用"的原则,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评审专家进行日常选聘、考核、评价和监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参与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级次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二是扩大评审专家选聘范围。根据政府采购业务发展要求,不断充实我省评审专家库资源,弥补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足的"短板",广泛吸纳具有专业职称或专业特长的专家,进一步扩充优质专家的数量,尤其是个别重点行业或者特殊行业领域,积极联系行业主管部门或科研院校(所)推荐符合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家库。同时,进一步细化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保证了我省评审专家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三是严把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把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审核关。加大申请人资格审查力度,对提交资料不全、资料弄虚作假、专业能力不足、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坚决拒绝其入库。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申请入库的专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四是加大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力度。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在公示入库后,需先参加学习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专家库中已有的评审专家,原则上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两年内未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评审专家,暂停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连续三年不参加业务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不符合《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五是全面实施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工作考核、信用评价和清理退出机制。对专家的工作纪律、专业水准、政策水平、法规解读、职业操守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的工作依据。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是加大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了一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了评审行为。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力度,加强"评标智囊库"建设。科学设置门槛,严格入库审核,拟入库的评审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熟悉采购政策法规,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处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评审权限、除名等行政处罚。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提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财政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9日
  (联系人:龚 宇 电话:029-6893614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02号提案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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