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11-19
实施时间: 2025-11-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68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全省广大灵活就业人员:
  为切实保障全省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度缴费时间截止2025年12月31日结束,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2025年度养老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费的,按照规定不得跨年度补缴,将会影响缴费年限、退休待遇水平等个人权益。
  二、完成缴费基数补差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6385元/月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3831元(60%),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5元(300%)。目前税务系统已根据2025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标准,产生7月—10月社保缴费差额,提醒灵活就业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社保缴费差额的补缴工作,以免影响个人权益。
  退休待遇水平遵循“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长短、缴费金额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来退休待遇水平。我们诚挚建议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为未来幸福晚年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或拨打12366(税务咨询)、12333(社保咨询)热线电话详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1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1/11/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2] 2022/10/3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沈劳社函[2007] 2007/6/4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5/8/16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等 金人社发[2021] 2021/1/1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 宁政发[2010]10 2010/1/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 藏政发[2011]69 2011/1/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晋人社厅发[202 2025/2/28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20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