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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110-20251114]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8
实施时间: 2025-11-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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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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