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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市监发[202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6-30
实施时间: 2025-6-30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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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增强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对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实施方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对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对经营主体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核查行为(含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能效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4.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药品监管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由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
  二、实施主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严禁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杜绝仅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
  从事行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三、制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据权责清单,按要求梳理形成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涵盖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
  四、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
  除根据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和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监管事项检查等行政检查应当按照“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时间安排等,并按规定备案。专项检查仅限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应当经过评估,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等;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公布。涉及上级临时部署等紧急事项的,实行“一事一议”,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同步核减后续同类检查计划。
  加强涉企检查计划统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内部各类检查计划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执行的,一律合并开展。强化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级负责,杜绝重复检查。
  五、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加强对实施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同一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严格控制入企检查的频次。除国家另有规定和食品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的同一经营场所开展的同一业务领域有计划的现场检查,每年最多查1次;根据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确需多次现场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同一检查周期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根据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要及时跟踪监督。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要根据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风险分级监管体系。对风险低的,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高的,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
  积极探索“无感监管”。鼓励采用人工智能、远程监管、在线监测、预警防控、大数据分析等智慧化监管方式,推进非现场检查,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六、严格行政检查程序
  实施行政检查应全过程依托平台进行,对入企检查行为实行“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根据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入企检查前,要提前3天通过平台,提报检查计划,进行线上备案;平台实行检查计划“云匹配”,将针对同一对象的前后7天的检查计划自动合并,向相关检查人员推送统一检查信息,统一时间开展检查。
  入企检查时,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平台自动定位“云打卡”,将扫码信息与检查计划备案记录进行比对,确认备案信息后开展检查。检查信息“云录入”,检查人员登陆平台,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执法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也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由企业负责人员扫码核验身份。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走紧急通道,平台全程记录。企业提出回避申请的,要依法审批并告知结果。
  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
  实施行政检查影响控制。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原则上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
  实行入企检查“闭环”管理。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于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转交或移送。
  全口径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严禁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非行政检查活动入企的,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
  七、推行“监督+服务”模式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加强行政指导,将执法监管标准通过多维度多方式向企业进行宣传介绍,推动企业“合法经营、照单整改”。
  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及时开展合规指导。鼓励推行“三书同达”,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建设提示书等。
  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
  八、加强行政检查监督
  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告知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平台“爱山东”端反馈。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九、保障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直接使用省级平台,确需使用已建平台的,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汇聚共享,避免重复录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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