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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本级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医保发[2025]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1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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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现就2025年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及缴费费率标准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7%执行,个人缴费率为2%。具体为: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的,单位缴费率为7.4%(含生育保险费率0.4%);其他单位缴费率为7.5%(含生育保险费率0.5%);灵活就业人员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9%。
  二、有关工作要求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待遇保障政策。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负责密切监测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基金的实时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率政策的宣传辅导和保费征缴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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