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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9
实施时间: 2022-3-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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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操作流程,根据《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9〕400号)、《监管局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基本指引(202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操作规程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2022年3月29日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处置审核操作流程,根据《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9〕400号)、《监管局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基本指引(202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审核职责
  负责审核处置权限内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条 审核范围
  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除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以外的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材料
  (一)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三)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4、其他相关材料。
  (五)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4、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六)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七)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审核方式
  对属地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主要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是否合规为主,发现问题可进一步对其真实性开展现场核实,查看待处置资产数量、型号、状态与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第五条 审核流程
  按照“初审-处领导复核-局领导终审”的审核程序,开展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一)初审:初审人员收到各单位提交齐全的国有资产处置资料后,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审核,并在《福建监管局日常监管事项审批单》内填写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复核。
  (二)处领导复核:处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对初审意见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并在《福建监管局日常监管事项审批单》内填写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终审。
  (三)局领导终审: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进行终审并签发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需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局主要负责人终审并签发审核意见。
  第六条  审核内容
  福建监管局开展属地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工作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处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如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是否要件齐备、真实有效,有无填写错误或者缺项;权属来源是否清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单位决策是否合规等;
  (二)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如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是否有政策依据;逻辑上是否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勤俭节约”、“公平、公开、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等处置原则;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等。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福建监管局应在《福建监管局处室日常监管事项清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完成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同时抄送财政部相关部门司局。审批结束后,初审人员负责整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核的相关资料、文件等,按规定归档入库。
  (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财政部相关司局,同时抄送属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全面如实报告审核情况。未经批准,审核内容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四)审核过程中的重要资料数据,做好归档保存,做到程序规范、过程留痕。对涉密内容及存储介质等,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防止泄密。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如有新颁布其他资产处置相关制度,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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