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3
实施时间: 2024-8-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厅属各单位: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厅2022年第2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5〕30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号)、《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云南省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办通〔2019〕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云办发〔2022〕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22〕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本单位所在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差旅费,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稳妥推进差旅费精细化预算管理,逐步将差旅费预算细化分解至本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五条 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决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机关清廉形象。
  单位应当强化对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规范和实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并按照批准的公务出差计划控制出差人数及天数,有效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强化对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开支的监督。
  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应当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应当确保其差旅活动内容真实及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真实合规。
  第六条 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做好公务出差活动计划,并对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定期检查和总结公务出差活动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查找公务出差活动计划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务出差计划,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控制制度。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年度差旅费预算控制和核算管理,根据年度差旅费预算安排,按照规定对实际发生的差旅费进行归集核算,客观反映差旅费预算执行情况,避免因差旅费用的无序使用而导致的浪费、舞弊行为。单位应落实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要求,增强公务差旅行为的预见性,做好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运用及普及电子凭证,规范公务差旅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差旅业务管理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单位业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差旅资料。
  第二章 事前审批
  第七条 差旅费事前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将差旅费开支控制在省财政厅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年度预算范围之内。
  (二)明确公务出差的主要任务,并列示公务出差的相关事由。
  (三)选择公务出差的线路应当与出差任务直接相关,有多地或多条线路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线路。
  (四)派遣公务出差人员应当与出差任务相匹配,坚持因事派人、人尽其用的原则。
  (五)公务出差期限应当与工作量相匹配,坚持因量定时、适时适度的原则。
  (六)其他需事前审批的事项。
  第八条 差旅费事前审批的程序:
  (一)由出差人或指定经办人通过电子差旅费报销系统填写因公出差申请表,并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同一部门多人同行出差的,按出差人对应职级选择不同审批流程;不同部门人员同行出差的,应当按照部门、人员职级选择审批流程。
  (三)一般人员公务出差,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副职及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人员公务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再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其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审批。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公务出差,由单位领导班子指定成员交叉审批。
  第九条 事前审批的主要职责:
  (一)出差人或经办人应通过电子差旅费报销系统填写因公出差申请,逐项填写出差任务、出差地点、起止时间和出差人员姓名、职务等相关内容;出差人或经办人应当对因公出差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出差审批人负责核实出差计划,并对出差人或经办人申报出差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城市间的交通费,单位应从严管理城市间交通费,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降低交通成本,杜绝票价产生隐形浪费。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昆明市5城区外的县(市、区)和玉溪市、红河州、曲靖市、楚雄州所属县(市、区)出差,本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执行《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5〕302号)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可凭据报销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不得报销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相关费用。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平台电话预订或其他方式购买最低价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等最低票价证明,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等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路客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购买的费用个人自理;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出差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应当在出差目的地规定的下列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一)赴省外公务出差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布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二)赴省内公务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七条 单位应从严管理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住宿、交纳住宿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协议价格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凭据报销,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工作人员出差住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的,必须取得住宿税务发票;如到农村开展工作只能住群众家里的,应当向住户交纳住宿费,并由住户出具住宿费收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一)工作人员赴省外公务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二)工作人员赴省内公务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缴纳伙食费。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在市内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往返机场、交通站点的交通费,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执行。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应当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在本单位报销;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在标准限额之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应当在出差结束后的1个月之内在电子差旅费报销平台办理差旅费报销;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的,由出差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单位出差部门应当对公务出差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报销程序的合规性、单据的完整性、报销金额的正确性、公务卡使用的完备性审核负责。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销差旅费:
  (一)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当在电子差旅费报销系统申请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关联因公出差申请、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供的相关凭证,并满足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的要求。
  出差人员应当对出差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内部招待所的住宿税务发票、到农村开展工作住宿群众家取得的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二)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填报的出差人员、起止时间、出差地点等事项的真实性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差人超出事前审批范围的,应当书面说明超出事前审批范围的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负责审核差旅费报销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规定的报销标准、开支范围,严格对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及所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审核确认其费用是否纳入本单位差旅费预算。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取得的相关证明、群众家中所出具的收条,出差人员应当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差旅费报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 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无住宿费发票或凭证的,可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单位所在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的,其工作人员赴上述5区执行公务,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
  在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异地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往返两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凭据报销;在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差旅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允许报销的范畴;其他不属于差旅活动的费用,不得纳入差旅费报销,应当另行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内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控制度,落实机票最低票价订票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差旅审批制度,强化差旅费预算管理和规模控制,按要求列支差旅费。出差人员派出部门要增强公务差旅的计划性,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和住宿酒店。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报销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套取差旅费或以差旅费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行为。要严格公务差旅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服务供应商做好系统功能完善、运维保障等工作,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平稳,保障各级公务差旅业务有序开展。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务差旅等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对公务出差活动及差旅费收支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查监督,把执行差旅管理规定、消除隐形浪费情况纳入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公务支出违规违纪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公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单位内部接待收取与公务出差活动相关的费用,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单位工作人员公务未经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差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报销的差旅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资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6/6/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差旅费 鄂国税函[2007] 2007/8/16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丽财行[2016]27 2016/2/14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 2019/9/29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 京财行19921384 1992/8/10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重点抽查的 绍市财行[2016] 2016/4/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 2025/7/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2/7/1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 宁财规发[2024]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