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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推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1
实施时间: 2024-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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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推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综10号文规定,对矿种目录内、从未处置过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采矿权,该采矿权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请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1〕1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21〕49号)要求,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原则,认真梳理、汇总管理权限内未处置过出让收益(价款)的矿山企业名录,将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费源信息,于2024年2月7日前推送至税务部门,并同时抄送至矿山企业,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请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联系属地税务部门,将其历年矿产品销售量,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相关工作台账。
  联系人:周赵兴 0871-65747404
  耿融 13668760950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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