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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4
实施时间: 2024-12-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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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我省研究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部分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详见附件),请结合有关要求贯彻执行。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部分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湖北省地热、矿泉水出让收益征收核定价格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1
  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部分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序号

矿种

转换方向

转换系数

1

原矿转换为选矿

1.4

2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3

3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4

原矿转换为选矿

2

5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

6

铝土矿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7

原矿转换为选矿

1

8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9

原矿转换为选矿

1

1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11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12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13

原矿转换为选矿

1

14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15

原矿转换为选矿

1.5

16

石墨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3

17

普通萤石

原矿转换为选矿

1

18

煤炭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19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

20

硫铁矿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7

21

水晶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2

硅灰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3

滑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7

24

长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5

石榴子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6

透闪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7

透辉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8

蛭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29

沸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30

石膏(含硬石膏)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31

重晶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32

方解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33

含钾岩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7

34

白垩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35

脉石英(冶金用、玻璃用)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7

36

高岭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37

陶瓷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7

38

膨润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9

39

泥炭

选矿转换为原矿

0.67

40

宝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38

41

玉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1

  注:
  1.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一致的,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2.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通过表中转换系数将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3.相关转换系数后续将根据相关情况调整更新,未制定转换系数的矿种另行制定。

  附件2
  湖北省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核定价格

序号

矿种

计征对象

核定价格
(元/立方米)

备注

1

地热

T<40℃

12

出让收益3.6%

40℃≤T<60℃

14

T≥60℃

17

出让收益4.2%

2

矿泉水

原矿产品

94

出让收益3%

  注:核定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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