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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信函装备[2023]48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23-9-28
实施时间: 2023-9-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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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各地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贯,加强工业母机企业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各地工业母机企业摸底调查情况请于10月8日前报送我厅(摸底表见附件1)。
  三、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操作手册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3/art_2e0c8b4a7cc1453eade5785a61fa3460.html),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报送设区市工信部门。
  四、各地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后,于10月18日前将通过初核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厅,以便我厅审核上报。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在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厅报告,报送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七、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报送我厅复核。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 系 人: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吴高信、张伟鑫
  联系电话:0591-87513054、87555654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福建经贸大厦7楼706室。
  电子邮箱: fjjxzbc@gxt.fujian.gov.cn
  附件:
  1.市工业母机企业调查摸底表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_市工业母机企业调查摸底表.doc    
附件2_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doc    
附件3_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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