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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村民委员会具备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地位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民建[200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7
实施时间: 2005-1-7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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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
  你委《关于确认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的函》(闽常法函[2004]17号)收悉。我厅认为,村民委员会具备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地位,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经济事务的职责。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第五款规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村民委员会还通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对村财务管理、土地管理、发包管理、投入产出的预算决算管理等进行规范。这些都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经济事务的职责。
  二是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经济事务符合农村现行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方向。自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解体后,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为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在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村出现了产业化经营,形成了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随着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农村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原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全民合作社及一村一社的布局已经不存在了,村民委员会成为管理本村经济事务的主体,在管理村集体资产,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今后农村要适应生产和市场的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应当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名为集体经济组织,实为管理组织的一村一社的全民合作社。按照这种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方向,只有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村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户等)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支持和组织农村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些方面,村民委员会具备合法的地位,即它是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的自治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也是农村基层唯一代表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的统一体,具有稳定性的优势,不存在解体、破产等问题。
  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农村经济合作社应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关于“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的经济事务并不是直接参与经营活动,而是站在全体村民利益的高度,对全村经济发展进行整体规划,管好村集体农民所有财产。由此可见,作为农村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村经济合作社应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经营自主权,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村民会议的决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按规定向村民委员会上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我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所称的村集体也是把村民委员会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本条例中的财务计划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等规定中所履行的民主程序都明确要求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主体。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选举和罢免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人员的产生大都采取由乡镇领导任命的方式,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做法距离甚远,如将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土地及其财务交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此复。
  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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