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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自然资发[2024]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0
实施时间: 2024-12-2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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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我省26个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附件1)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附件2),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6个矿种以外的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参照我省适用的原矿产品资源税税率、选矿产品资源税税率进行换算。地热、矿泉水如果无法提供实际采出量佐证材料的,按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确定采出量。
  附件:
  1.福建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表
  2.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表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部分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表

  序号

  

 

  矿种

  

 

  转换方向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转换系数参考标准范围围

  

 

  转换系数

  

1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80

2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1

1.64

3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1

1.37

4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4

1.67

5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4

2.07

6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4

1.55

7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4

1.64

8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4

2.56

9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

1.56

10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4

2.18

11

原矿转换为选矿

1-3

1.65

12

脉石英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81

13

重晶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88

14

高岭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70

15

萤石

原矿转换为选矿

1-2

1.72

16

粉石英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51

17

方解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57

18

长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5

19

硫铁矿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75

20

硅灰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64

21

透辉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67

22

陶瓷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69

23

叶蜡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80

24

玉石

选矿转换为原矿

0.3-1

0.67

25

膨润土

选矿转换为原矿

0.2-1

0.69

26

石墨

原矿转换为选矿

1-4

1.22

  说明:26个矿种以外的按收益率征收矿种的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参照我省适用的原矿产品资源税税率、选矿产品资源税税率进行换算。
  附件2
  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表

序号

矿产品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核定价格(元/立方米)

1

地热(露天开采的,另按1.1的系数调整)

T<60℃,3.6%

8.5

60℃≤T<90℃,4.2%

10

T≥90℃,4.7%

12

2

矿泉水

3%

100

  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不含增值税。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采矿许可证载生产规模确定采出量。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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