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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水办[2014]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1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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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水利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8月1日
 
  福建省水利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厅机关实际情况,在《福建省水利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闽水【2000】计财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经费预算管理
  机关各处室根据当年工作任务,提出年度经费开支计划,办公室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经费来源情况综合平衡,按照预算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执行;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超预算开支;因临时急需安排的重要工作,经费未纳入年度支出预算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二、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各处室预算内的业务费借款和报销,由经办人填写借据或报销单,10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各处处长审核,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报支;10000以上的开支由本处处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三、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凡一次购买器材及设备或支付修理等费用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报账制度,不得以现金支付;各处室应遵守有关的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户。
  四、经费报销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报销各种费用,须准确、完整地填写报销单所列内容,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财务审核及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二)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单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发票、收据必须具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字样的专用章;
  2、发票、收据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业务或财务专用章,且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出票人等;
  3、用于购买物品或设备的发票,还必须具有品名、数量、单价、规格、型号等;对一次购买品种较多发票无法列明的,必须另附销售清单。
  4、办公购买的低值易耗品报销应附有进库单。
  5、报销购置固定资产除按正常报销审批外,必须经各处室和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凭证的,应写明原因并填写特制的报销凭证,由处室领导、证明人、经办人等三人以上签名,并完整履行经费开支审批手续后才可报支。
  五、借用公款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填制三联式借款单,经审批后,向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属于差旅费借款的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结算;其它公务借款的应在公务办结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借款核销的,不再办理新借款;对借款超过一个月不办理结算手续的,由厅机关财务发出催款通知,督促借款人尽快结算;对超过二个月不办理结算手续的,由办公室通知借款人所在处室领导,由处室领导督促还款并对借款人进行教育,同时以一定形式通报;对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结算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差旅费管理
  执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文件附后)。
  七、会议费管理
  执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14〕4号)(文件附后)。
  八、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应厉行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一)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有关接待标准,公务接待(含外事接待)报销应当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等相关凭证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每批客人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属办公室接待的费用从办公室接待费用列支,属业务处(室)的接待费用从业务处(室)经费中列支,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公务接待费每年度随同决算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九、修缮费管理
  (一)所有修缮项目的管理按照闽水〔2006〕财便51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厅机关修缮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施工合同、工程付款通知及合法正式的支付凭证(预付款发票)。
  (三)修缮项目竣工结算时需附以下资料:施工合同原件、验收纪要、竣工决算、合法的支付凭证。
  十、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运行费。车辆运行油费(必须附上派车单)、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及车上用品等票据经车管干部审签后,提交厅机关财务审核,经审核的车辆运行票据,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报销。每部车辆运行费每半年在机关内部公示。
  (二)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事先填写审批单,报销车辆维修费时应附维修厂家的正式发票、机动车辆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并注明修理所用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连同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交车管干部核实,经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方可报销。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厅机关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制度。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归口管理的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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