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农厅办[2013]21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27
实施时间: 2013-9-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厅各处室、各厅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将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经费管理的规定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福建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厅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行政事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部门发展性项目和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核算单位经费支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执行省级财政确定的定额标准,优先用于保障核算单位正常运转需要;项目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其他专项按照批准的数额安排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以收定支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批复或核定的额度内。核算中心按核算单位全年预算经费总额,控制办理日常费用报支。核算中心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费用支出,费用超支时,核算中心不再受理核算单位费用支出报销。
  (三)绩效管理的原则。核算单位对预算安排特定用途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若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四)先审后付的原则。核算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核算单位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核对核算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预留签名,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整的支出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凭证不受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项目指定审批和限额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核算单位的接待费、会议费及负责人(一把手)的差旅费支出,不论金额大小都须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除上述支出外,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0元(不含10000)以下的,由核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副职须经负责人授权并报核算中心备案后方可审批);支出金额等于或大于10000元(不含工资、津贴等)的经费开支,须事前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对规定不明确的支出,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
  (一)会议费
  1. 会议预算、审批、结算。核算单位召开会议须事前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并提前填好会议预算单。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和报销。报销时,实行一会一结算,应附上会议预算、结算单,连同会议批件,会议代表花名册、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
  2. 会议标准(如省财政厅制定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240元,其中房租费130元,伙食补助费80元,其他费用30元。会议所在地代表按综合限额标准的50%核定。人数按会议代表加会议代表人数10%的工作人员计算。天数按批准的会议天数加1天报到时间计算。
  (二)差旅费
  1. 出差审批。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所在的核算单位领导审批;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出差则由分管的厅领导审批。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凡参加省外会议、培训等报销必须附处室领导和分管的厅领导签署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文件。财务方可根据审批手续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2. 差旅费开支及相关补贴。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的,按照定点饭店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定点之外的,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出差时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处级职务人员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如有特殊原因超标的,应在住宿发票上注明原因并签注单位负责人意见后方可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和伙食补贴。差旅费报销应在返回两周内办理完毕。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50元执行。途中没有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出差人员(不包括驾驶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为提高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驾驶员的公杂费在途期间(即出差头尾两天)仍按每人每天15元执行,出差途中每人每天按30元发放。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参照差旅费的规定执行。
  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由办会办班单位统一开支的,参会、受训人员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任何费用;会议、培训期间办会办班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参照差旅费的规定执行。
  在本市区内(含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和马尾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在10元内凭办会办班单位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
  (5)基层工作补贴。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6)机场接送补贴。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每人每天按2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贴。
  (7)驾驶员补贴。驾驶员出车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中50元为安全奖,年终一次性发放。
  (8)公务乘坐出租汽车。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报销的士票,但到外省出差,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出租车票后注明事由,起始地名,签上乘车人姓名后,由单位领导签字特批后方可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
  1. 接待审批。接待费应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应按要求一次一单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接待。
  2. 接待报销。公务接待报销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时应附正式发票、结算清单和公务接待审批表。
  (四)车辆费用(有关车辆费用的支出管理待厅机关车队成立后再制定新的实施细则)
  (五)办公用品、商品物资及固定资产的购置
  核算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商品物资等须到超市采购并附超市机打购物清单,大宗办公用品、商品物资还须办理验收入库和领用手续;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办理资产购置的预算编制和审批手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资产购置审批件,按《福建省农业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产使用及处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核算单位在职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借款人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并按照限额审批管理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应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原借款归还前,核算中心不予办理新的借款。对于借款期限逾期达2个月仍未归还的,核算中心有权从其本人次月的工资或相关补贴中扣回。借款人未清偿借款前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核算单位报销经费支出时,应按要求填写本中心统一印制的有关报销单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确认报销数额后,按照指定项目审批和限额审批管理审批后方可报销。各单位经费支出应根据经济业务事项的不同,提交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取得的正式发票、销售清单、领用单等;
  (二)有关审批单、签到单、费用结算单、借款单等;
  (三)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费报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特殊情况除外。月度终了前1个工作日和年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经费报销。
  第九条  核算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自觉遵守相关财经制度,严格经费支出审批,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核算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不需要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核算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福建省农业厅经费管理的规定.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 京国税发[2003] 2003/8/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 浙国税计[2002] 2002/5/2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总 苏财库[2006]11 2007/1/1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 财会[2010]5号 2010/3/3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 洪财库[2003]18 2003/1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 浙财会字[2004] 2004/7/1
关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20/8/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 鲁国税函[2004] 2004/4/1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1990/8/2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 中基协发[2013] 20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