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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应急厅办[2019]3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1-5
实施时间: 2019-1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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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本厅)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厅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厉行节约、先预算后列支的原则,充分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坚持职权分离和钱、账、物分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本厅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度末,各处室、直属单位应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变动因素,合理编制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动用历年经费结余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附相关批件或文件依据,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规划财务处将汇总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预算经省财政批复后,在厅党组会议进行通报,并通过规划财务处下达至预算执行单位(部门)。
  第四条  强化预算是法观念,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涉及应急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应急性支出确需追加预算的,应由业务主管处室商规划财务处办理,规划财务处通过动用当年部门既有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等渠道提出解决意见,报厅领导审签。其中: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签;单项支出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的厅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研究;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厅领导审签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单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后再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
  第五条  刚化预算执行约束,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数执行,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余额较大,影响到整个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处理的,提请厅党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厅机关与外单位签订的涉及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应提交政策法规处、厅聘用的律师顾问审查,并将合同、协议原件作为报销凭证附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将部门预算收支、政策、和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规划财务处应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并审核各直属单位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规划财务处每半年向厅长办公会汇报一次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
  第九条  按省财政厅的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单位)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十条 本厅所有收入应在单位财务账面如实反映,严禁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一条  厅机关资产购置、转移、处理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各处室不得自行处置。所得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出租出借等非税收入,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执行,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发生暂收、代收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四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性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年初部门预算已确定或厅长办公会、专题会研究通过的经费支出,经由所在处室负责人、财务主管会计审核后,报规划财务处长或厅领导审批(按月发放的工资、津贴除外)。其中: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规划财务处长审批;单项支出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规划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由规划财务处长审核并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厅领导会签意见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在预算中未细化明确的开支,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的厅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研究;单项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单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后再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
  业务性经费系指纳入本厅年度预算用于保障各类专项工作的专项业务性经费和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公用经费的统称。
  (一)差旅费
  1.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单》(闽财行〔2019〕4号),详实填写出差人员信息、出差事由、起止时间、差旅用车和用餐情况等,按规定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副厅级领导出差,由厅主要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并由办公室报告厅主要领导;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省外出差应报告分管厅领导。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分管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须注明签转、退票原因)凭据报销。购买国内航班机票,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非政府采购渠道销售的机票时,应提供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同时刻同航班、同等舱位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购票时点同航班公务票价格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报销时点(报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航班公务票最低价报销。购买政府采购渠道以外机票的,发生的退票、改签等费用由购票人自行承担。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闽财行〔2016〕9号)规定的相关地区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因专项工作或活动需要,伙食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务伙食由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参照上述交费标准执行。
  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不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并提供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4.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应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按出差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通知文件明确住宿自理的,住宿费按出差天数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5.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接受接待除外)。
  6.到常驻地以外(含闽侯、连江贵安、长乐机场)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
  7. 到常驻地以外进行执法检查或调查审查等公务活动时,确需租用车辆的,由办公室另行规定,但不得领取租车期间的交通补助。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会议费
  1.单位召开的每年1次的年度工作会议在新的工作例会目录出台前应报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全省性会议各处室应于每年初制定当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资金列支渠道等),经分管厅领导同意、规划财务处审核,由办公室汇总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由办公室送规划财务处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或调整会议的,由厅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含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召开会议应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在榕单位人员不小于50%)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本厅内部会议室召开。二、三、四类会议本地人员不安排住宿,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驻会的除外。
  2.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开支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会议承办处室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格、天数、定额标准执行,事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单,并附相关材料,经财务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应附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和会议服务场所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不予报销。
  3.会议费必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4.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网公示。
  会议费开支标准及预算单、结算单、公示格式见《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
  (三)培训费
  1.各处室应于年初制定当年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资金列支渠道等),经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由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确定后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定额标准、讲课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闽财行〔2018〕17号)执行,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培训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报销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见《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每天区分上午、下午或晚上)、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报销需提供师资审批文件或邀请函(其中需注明授课老师的职称或职务)、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厅分管领导审批,授课费签收单或授课费转账凭证或合同,培训通知及课程安排等,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材料。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行政职务人员讲课费参照标准: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参照院士;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公务员参照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公务员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人员参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
  授课费具体标准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8〕17号)第十条第(一)点执行,上下级单位间人员授课,参照外单位人员标准;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驻本单位纪检人员)授课费按以上标准的50%领取,领取授课费后不得再领取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4.各处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网公示。
  (四)工资福利等经费
  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由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按月发放的派遣人员费用、在编在职人员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补贴、岗位津贴等支出,由人事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由规划财务处照册发放。
  (五)日常办公费
  1.家具、电器、纸张、文具等办公用品及电子设备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其他各处室不得自行购买。特殊或临时紧急需要的办公用品和电子设备及耗材,应报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及相应分管厅领导同意后购置,事后应补办相关手续,办公室应建立办公用品购置管理流程和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2.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及耗材购入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购物发票须经保管人员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含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应由资产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管理,明确领用人(保管人),并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后报规划财务处据以入账。
  (六)邮电费
  各类通讯费、信件包裹的邮资费每月结算一次,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
  (七)车辆运行维护费
  1.厅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2.机动车维修费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报销车辆维修费应附机动车维修审批单、合法有效的发票、维修明细结算清单等。厅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的办法(出差外地维修的除外),未经机关车队长及办公室分管后勤的领导同意,擅自易地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用闽通卡结算而使用现金结算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停车费,须在每张停车票背面注明用车人、停车时间、停车事由等。
  3.需新增车辆的,由办公室商规划财务处提出初步意见(含原有车辆处理方案)报厅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及相关税费、保险费、内饰装修和定位设备的安装等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
  (八)公务接待费
  厅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需做好事前预算审批、事后结算审批工作,具体参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九)因公出国(境)费
  1.人事处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控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通知要求,严格在当年出国(境)预算控制额度内安排出国(境)人员,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2.出访人员在办理用汇申请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行程安排表、任务邀请函等有关材料。境外费用应使用外汇结算,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外汇结算的,应说明情况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出访团组应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3.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境)后20日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预算审批表、用汇申请表、费用分割单或外汇兑换水单、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发票、外办批件、护照收据(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以及其他与出国(境)有关的费用发票。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或实际出访费用超过原预算数的,应说明原因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十)修缮及基建费用
  1.修缮项目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按照厅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10万元以下的,应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监管相关制度,报告分管办公室或负责建设部门的厅领导审批。
  2. 修缮项目或建设项目应事先编制预算,预算要尽量细化,对修缮项目的面积、数量以及所用材料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所需人工费等进行量化说明,同时,确定施工方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3. 修缮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后,办公室或负责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编制、报送竣工决算(基建项目以及工程量较大的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必须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审核),规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结算手续。
  4.修缮项目或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办公室或负责建设部门应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的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资料,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资料以及工程竣工阶段的验收资料、审计或财务决算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基建档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十一)专项经费
  1.凡中央财政下达或省级财政预算核定的厅年初预算之外的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及补助标准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再和省财政厅联合办文下拨。规划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上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属于厅年初预算之外的应急救灾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定后,会同省财政厅联文报请省政府批准,再由财政厅会同我厅联文下达执行。事后,业务主管处室应及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2.凡中央财政下达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厅年初预算属于转移支付的专项经费,年初预算已细化到用款单位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年初预算安排金额,报厅领导审批后与省财政厅联合办文下达指标。年初预算未细化到用款单位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预算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后与省财政厅联合办文下达指标。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的厅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规划财务处、机关纪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研究;单项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单项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后再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
  凡中央财政下达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厅年初预算用于保障本厅各类专项工作的业务性专项经费,根据资金保障性质和范围,由规划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监管,经费审批权限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3.各处室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的函须经规划财务处会稿,并抄送规划财务处备案。使用专项经费的处室,应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用途及用款计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4.由省安办、应急厅组织,抽调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或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各地市县应急管理局人员、本厅退休人员等参加的专项工作(含经党组研究同意集中办公人员),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厅领导审批后,相关人员为完成该专项工作而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视同机关人员在厅财务报销,从相应的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5.各类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对象、分配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预算年度终了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除经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同一项目的结转资金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管理使用。
  7.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部门规定定期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厅长办公会报告。
  (十二)外聘专家费用
  严格按照我厅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补贴相关规定执行,从安全生产监督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经费报销时按要求附上相关开支审批材料或专家评审报告,通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附相关的会议纪要。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凡在具备刷卡条件、能以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消费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却没有使用公务卡的,需报处室领导和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公务卡使用及报销按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银行。出纳办理现金收付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应当逐级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具体手续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并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套取、转移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支付零余额账户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出纳应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余额应与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相符,不相符的应查明原因,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银行印鉴应分别由规财处、机要室分别保管,严禁擅自托管。财务专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由他人代管的,由规划财务处处长批准,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
  第六章  经费报销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必须取得正确、合法的发票,不得使用白条和不规范的收款收据。购物发票上未显示具体品名、数量、单价的需附购物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经办人应填写有关报销单据,经财务会计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报销人员对报销事项和报销材料负责,处室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报销事项,财务人员对报销材料要认真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财经规定要求的、手续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国内出差应在完成任务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其他费用支出至少每季度结算1次,跨年度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结算,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应说明原因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在规划财务处核定借款金额后,由借款人填制三联式借款单,经所在处(室)审批后向规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办理报账手续。对借款未及时结清的,财务人员应当催讨,结清之前不再准予借款。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结清的,应书面向规划财务处说明理由。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予以公示通报,超过3个月仍然未还款的,将有关情况报告驻厅纪检组。
  第七章  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厅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实行财务备案制度。厅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均应报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划财务处指导厅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驻厅纪检组检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学习新法规新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驻省应急厅纪检监察组按照本规定执行。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后,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附件:财务制度简易工作流程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的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活动。
  第三条  厅内部审计在厅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由厅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厅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或者从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抽调具有与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执法工作。对厅本级的内部审计以及工作量大、审计任务集中的其他内审工作,经厅党组同意,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事项(涉密事项除外)。实行委托第三方社会审计组织或会计组织审计的,内审工作组应对受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组对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
  (三)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五)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因提拔、调动、辞(免)职或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时,对其近3年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其他的审计事项以一个年度或项目执行周期为审计范围,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三)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五)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要求等。
  (二)审计工作记录:记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复印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汇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审计事实,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
  (四)必要时可针对有关事项查询相关人员并做好查询记录,作为发现问题的辅助证明材料。查询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审计人员在场,并在查询记录上签字。
  (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审计人员应当向规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厅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通知书,审计工作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及当事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后,必须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逐一对照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厅规划财务处。
  第十五条 审计方案和处理意见应事先征求厅机关党委、人事处、驻厅纪检监察组意见。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等材料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内部审计工作应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委托第三方社会审计、会计组织审计的,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内容是:反映问题是否全面、事实是否清楚、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七条 厅内审工作组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内部审计有关情况每年在厅内部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存5年,审计报告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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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简易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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