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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信用办[2016]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8-29
实施时间: 2016-8-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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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目录
  一是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参照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事项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同时,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目录。各地、各部门事项目录于2016年8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和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示并反馈省信用办。
  二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市、县级政府要完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功能,开设“双公示”信息公开专题;省直有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有公开目录基础上,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加注“双公示信息公开”,并按“双公示”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双公示”工作要求
  一是将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的“双公示”信息区别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地、各部门应全部归集和公示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信用安徽”网站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各地、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对“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依法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是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根据“双公示”工作要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在各级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同时符合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技术标准要求,实现各类信息要素全覆盖,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四是推进全省“双公示”信息的资源整合和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尽快改造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元数据设置,并按要求将信息同步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www.ahzwgk.gov.cn)。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与“信用安徽”网同步开设全省“双公示”信息公开专题,汇总全省各级单位“双公示”信息。
  三、完善“双公示”工作数据标准
  一是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二是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
  三是对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四是凡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备注栏明确标注。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给予工作保障,明确“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未按照皖信用办〔2016〕7号文件要求按时报送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有关单位,请于2016年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责任人、联络员名单补报省信用办备案。
  二是加强考核评估。省信用办将会同省政务公开办等有关单位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估,并将其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省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考核情况。
  联系人:丁海婧
  联系方式:0551-62602775;xyah2003@126.com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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