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7-2-10
实施时间: 2017-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等有关要求,做好联合激励工作,现印发《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请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落实,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0日
 
  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一、联合激励的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二、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联合激励对象,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予以激励。
  三、联合激励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二)设立对外咨询优先通道。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关业务单位对外咨询时,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
  (三)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五)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信用激励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 发改财金[2018] 2018/2/2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18] 2018/12/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晋政发[2017]3号 2017/2/20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发改财金[2018] 2018/2/11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 发改财金[2016] 2016/7/8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改财金[2017]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