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医改工作调度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国税局
  2016年9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八)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省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推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对不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不良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并与医疗机构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
  (四)公安机关要将“两票制”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重要抓手;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秩序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票据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加强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商务、卫生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强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和 京医改办[2017] 2017/10/20
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国家税 湘医改办发[201 2017/3/3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 穗人社规字[201 2018/10/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 沪价费[2016]9号 2016/9/30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国家税 陕医改办发[201 2017/3/14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 国医改办发[201 2016/12/26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 国卫财务函[202 2020/5/8
山西省医改办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 晋医改办发[201 2017/4/20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 川卫发[2017]55 20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