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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农发[2020]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5-22
实施时间: 2020-5-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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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龙头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对现行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进行了修定,现将修定后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5月22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税务局、河南证监局、供销合作总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的重大事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四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1.粮棉油类6000万元、3000万元、9000万元以上;
  2.畜禽类8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
  3.特色种植、养殖类5000万元、2000万元、7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类5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
  5.流通类企业8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省内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
  第八条  省级、国家级贫困县的申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直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省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省农业农村厅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六)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在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期间,从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财务审计、研究单位等方面选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省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六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省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报送材料。报送材料中第6、8项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他材料均由企业提供。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监测结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地监测意见,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更名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监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运行监测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市、县,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公布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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