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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5年9月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9
实施时间: 2025-10-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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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征收管理
  1.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办理税务注销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路径: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后,点击右上方【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功能菜单进行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电子税务局路径:
  (一)企业所得税清税报备
  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在清税申报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二)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页面办理;也可以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或者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查找后进入功能页面办理。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根据提示办理注销。
  2.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3.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提供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二)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线上办理渠道:
  (一)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代开发票。
  (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发票。
  注意:目前电子税务局APP仅支持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票。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变更办税人员?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模块。
  (一)添加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办税人(附)”,再次点击新增,录入办税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点击【确定】,再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二)变更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办税人姓名】,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或填写正确的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以上添加或变更办税人员操作后,需由被添加或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被新增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二)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三)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三、若您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您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系统会解除您与单位的关联关系。不论单位处于正常、停业、清算、还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均可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提交申请。
  5.如何修改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部分信息需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变更,操作步骤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
  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后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可依次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进入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界面。进入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填写好相关变更信息后,点击【提交】,跳转到变更成功界面。此界面可点击【查看《变更税务登记表》】下载和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
  6.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查验定额发票真伪?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
  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


  二、增值税
  7.企业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8.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您好,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9.如何更正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您好,对提供建筑服务和出租、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已在电子税务局预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后,如果要更正申报需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未缴纳预缴申报税款,机构地未进行正式申报的,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模块更正预缴申报表。
  二、已缴纳预缴申报税款,机构地未进行正式申报的,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模块更正预缴申报表,办理补退税款。
  三、已缴纳预缴申报税款,机构地已进行正式申报的,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更正申报,可联系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


  三、个人所得税
  10.残疾员工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您好,一、2026年1月1日之前,河南省残疾员工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河南省残疾员工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1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系统提示“当前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如何处理?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除正当理由形外,有可能被认定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政策认可的正当理由,可以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说明。
  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无正当理由,请重新评估并调整转让价格。
  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无正当理由,且不自行调整转让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2.个人出租住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四、发票管理
  13.发票开具错误后如何红冲?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4.应税行为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15.如何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发票额度调整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办理: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点击“新增申请”进行申请。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或【热门服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点击“新增申请”进行申请。
  三、通过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跳转至额度调整申请界面。
  四、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行搜索。
  通过上述方式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后,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即可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对于审核状态为“审核中”和“审核通过”的申请均无法自行作废或撤回,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再次发起调整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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