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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资[2025]7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9-22
实施时间: 2025-9-2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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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根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川委发〔2018〕28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一)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
  (五)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六)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七)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等;
  (八)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其他设施等。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各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统筹协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编制审核工作;推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并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事项;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数据的填报口径和量价统计方法。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和建设期间的管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未明确管护单位期间,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并履行管护职责,管护单位明确后再按规定办理移交。
  第八条 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一)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
  (二)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三)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用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登记入账核算。
  (四)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强化事前功能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相应财务调整、资产移交等工作。
  涉及一个项目移交给多个管护单位或一个项目部分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划分,分别办理移交。
  第三章 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体制,确定管护单位。管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
  (一)根据当地市政规划或更新改造,需要拆除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涉及盘亏、非正常损失的;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处置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和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级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设施运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详见附件)是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的基础。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有关具体数据信息项,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财政厅调整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卡片信息要素。
  第三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填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片,建立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数据库。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卡片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应当与行业统计报表系统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实现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汇集、数据融合、数据服务和数据开放,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数据与行业管理信息数据共享和衔接。
  第三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账数据应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卡片信息保持一致。
  对于采用建设方式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三条 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制度,推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提升资产管理质效。
  第三十九条 管护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预算、建设资金分配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与本单位财务报告保持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对下级主管部门部署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参与下级主管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数据联审和印证,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下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数量、入账价值、债务形成资产情况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维护使用、处置管理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由主管部门建立辅助账或备查簿管理,相关管理情况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九条 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省级有关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
  附件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

基本信息

资产编号

单位会计科目

资产分类

资产名称

项目代码

开工日期

交工验收日期

竣工决算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数量

数量计量单位

财务信息

价值类型

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元)

资产原值(元)

非财政拨款(元)

财务入账状态

记账日期

记账凭记号

折旧/摊销状态

折旧/摊销方法

折旧/摊销年限

月折旧/摊销额(元)

已计提折旧/摊销月数

累计折旧摊销(元)

净值(元)

财务负责人

起始收费时间

终止收费时间

预计年收益(元)

预计年收费(元)

是否举债

债务名称

举债方式

债务发行金额(元)

使用信息

资产状态

管理部门

管护单位

备注

特性信息

起始点

终止点

年处理/供水能力

(吨)

坐落位置

设计年限

处置信息

处置形式

处置渠道

处置时间

处置收益

 

  说明:
  1.单位会计科目、资产分类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填写。
  2.资产名称根据具体实物进行填写。
  3.项目代码指通过财政预算项目进行建设购买的市政基础设施,填写相应的项目代码。
  4.交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是指交工证书、竣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5.数量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千米、座、组等。分情况选择填列。
  6.起始点和终止点为设施路段的讫点。
  7.年处理/供水能力指供排水设施等的年度处理水资源总量。
  8.坐落位置指设施建设的地理位置。
  9.设计年限是道路、桥梁、轨道等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10.价值类型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分情况选择填列。
  11.经费来源根据资金来源填写。
  12.资产原值是该项目入账价值。资产净值=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原值和折旧参照政府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列。
  13.是否举债。针对建设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公共交通等)是否采取借款。如实填列。
  14.举债方式包括专项债和其他。分情况选择填列。选择其他方式的在备注栏明确具体情况。
  15.管理部门指管护单位内具体的管理部门。
  16.管护单位是负责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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