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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发[202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1-2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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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现就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后,再一次性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切实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惠民政策落地。
  (二)优化经办服务。省社会保障局要制定申领流程,协调完善经办系统,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做好与养老保险数据共享比对,指导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为大龄领金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级经办机构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严格审核程序。省社会保障局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合理调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
  (四)扩大政策宣传。各级经办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并充分利用经办窗口、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进社区、入企业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尽快释放政策红利。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4日
  (规范性文号:10-332〔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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